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