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