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即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