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五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作出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