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