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