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第八十四条 军队的精神卫生工作,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