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