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五十一条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