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应当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