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