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第十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谷子、高粱、大麦、荞麦、燕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