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五十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 有关粮食食品学会、协会等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