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措施;

增设应急供应网点;

组织进行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

征用粮食、仓储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保障粮食供应的其他物资;

其他必要措施。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因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平、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