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第六章 粮食加工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粮食加工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粮食主销区的企业在粮食主产区建立粮源基地、加工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等,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