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八条 为了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根据粮食安全形势和财政状况,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