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1988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198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代征的税款,交地方财政。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