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