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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 第二节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二节 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 第九十二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九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第九十四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五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九十六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九十七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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