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