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