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超越权限的;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违背法定程序的。
超越权限的;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违背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