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