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