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第二章 法律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法律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六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