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结束后,应当及时删除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