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