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