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