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