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