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