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