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 第六十四条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