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