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