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 第九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