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九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