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八十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