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七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