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十六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