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十三条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