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