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