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八十三条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八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