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十七条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