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