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