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九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