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 第九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